(2017)粤08行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亚军、邝唐珊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亚军,邝唐珊,李亚杰,谭结晶,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8行终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亚军,男,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住雷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邝唐珊,女,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雷州市,系上诉人李亚军的妻子。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亚杰,男,汉族,1986年2月11日出生,住雷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结晶,女,汉族,1990年8月6日出生,住雷州市,系上诉人李亚杰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雷州市雷南大道08号市委大院内。负责人莫战。委托代理人刘卫强,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韩琦震,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干部。上诉人李亚军、邝唐珊、李亚杰、谭结晶因与被上诉人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粤0891行初2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不履行房屋过户行政登记法定职责纠纷。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2、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否存在不作为,原告的诉求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关于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雷机编[2015]7号《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机构等问题的通知》中一、机构调整:“(一)将市房产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雷州市房产权登记测绘所成建制划转市国土资源局管理并更名为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职责调整为:贯彻执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承担全市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受理、审核、登簿等工作……”。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虽然属于雷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但根据授权,能独立行使不动产登记职权,所作的登记行为具备行政职权的性质,且能独立为登记行为承担责任。据此,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二、关于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否存在不作为,原告的诉求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本案中,四个原告申请办理涉案的御景湾小区A幢401房,由于该房的四至范围超出雷州市恒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的雷国用(2008)第00362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红线图范围,故该房超出的用地权属不清。雷州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四个原告关于涉案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不予受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四个原告要求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给其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且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就四个原告办理房屋登记存在的有关问题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请示,四个原告可以在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回复之后再另寻途径予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规定,依法应驳回四个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亚军、邝美珊、李亚杰、谭结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亚军、邝美珊、李亚杰、谭结晶共同负担。上诉人李亚军、邝唐珊、李亚杰、谭结晶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李亚军、邝唐珊夫妇以有偿方式向正规房地产公司购买了涉案商品房,并通过正当途径、合法程序取得由雷州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上诉人李亚军、邝唐珊夫妇取得该房屋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李亚军、邝唐珊夫妇拥有该房屋所有权,有申请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权利。四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处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已经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房屋登记方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范围和内容,提交了相关完备资料,并且按规定缴纳了界线绘测、房产绘测等费用。上诉人的转移登记请求事实清楚、直接确凿、理由充分。因为上诉人申请办理的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而不是房屋初始登记,故原审法院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上诉人的请求缺乏依据并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被上诉人拒绝为上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纯属行政不作为行为。被上诉人以“申请的房屋超出批准用地范围、超出用地权属不清,无法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为由,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显属不当,该理由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理由。上诉人已按规定交齐所有材料,被上诉人应当依法履行为上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法定行政职责。即使涉案房屋所在楼盘超出用地规划红线,这也是政府内部所致和历史遗留问题,与上诉人无关,应由政府自行解决。其次,被上诉人提供的《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原有房产证登记存在问题的报告》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内部文件,不属于法律体系范畴,不能成为被上诉人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再者,被上诉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实质上严重违反了行政法上的公民信赖利益原则。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行政判决;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行政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为四上诉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答辩称坚持一审答辩意见。本院查明:2011年1月,上诉人李亚军、邝唐珊夫妇向雷州恒昌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座落于雷州市××大道××交叉口××大道××地块××小区××幢,房号401)。2011年8月11日,雷州市房产管理局向李亚军、邝唐珊颁发上述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产权证雷CQ字第××号、第××号)。2016年6月12日,谭结晶与李亚军、邝唐珊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李亚军、邝唐珊以188000元的价格将上述商品房出卖给谭结晶。其后,李亚军、邝唐珊、谭结晶缴交了契税、个人所得税、界线测绘、房产测绘等费用。2016年9月13日,李亚军、邝唐珊、谭结晶及李亚杰(谭结晶的丈夫)向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上述商品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同日,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0001),以申请登记的房屋超出批准用地范围,超出的用地权属不清,无法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亚军、邝唐珊、谭结晶及李亚杰的转移登记申请。李亚军、邝唐珊、谭结晶及李亚杰遂以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为李亚军、邝唐珊、李亚杰、谭结晶办理房屋(证号为粤房地产权证雷CQ字第××号、第××号)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担。另查明:2015年12月1日,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雷机编[2015]7号《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机构等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一部分机构调整中载明:“(一)将市房产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雷州市房产权登记测绘所成建制划转市国土资源局管理并更名为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职责调整为:贯彻执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承担全市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受理、审核、登簿等工作……。(二)将雷州市房产交易中心的房产登记业务划入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本案一、二审庭审中,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均确认该中心是雷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该中心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上加盖的是雷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本院认为,本案属房屋行政登记纠纷。本案中,上诉人李亚军、邝唐珊、李亚杰、谭结晶实际上是因不服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关于不予受理其四人转移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李亚军、邝唐珊、李亚杰、谭结晶在原审起诉时仅请求判令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为李亚军等四上诉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于2016年9月13日对李亚军等四上诉人的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作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决定不予受理李亚军等四上诉人的转移登记申请,故李亚军等四上诉人如要实现其要求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目的,还应请求撤销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李亚军等四上诉人在原审期间仅请求判令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应主动向李亚军等四上诉人进行释明,指引李亚军等四上诉人增加一项关于撤销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的规定对李亚军等四上诉人行使释明权,程序违法。此外,根据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雷机编[2015]7号《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机构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是雷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该中心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均确认其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上加盖的是雷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因此,不能认定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独立行使不动产登记职权,其不能独立为登记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原审法院未告知李亚军等四上诉人追加雷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共同被告,属于遗漏诉讼主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遗漏诉讼主体,应予撤销并将本案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时应当向四上诉人行使释明权,指引李亚军等四上诉人正确表达诉讼请求及追加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粤0891行初27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梦敦审判员 李若珠审判员 梁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上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