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法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郭仁勇、李晓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仁勇,李晓瑞,张斌,王正,沈允明,王铭,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郭仁勇,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乐陵市。被执行人李晓瑞,男,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乐陵市顺鑫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斌,男,1986年12月6日生,汉族,乐陵市交通局职工,现住乐陵市。被执行人王正,男,1987年8月3日生,汉族,乐陵市路电业局职工,现住乐陵市。被执行人沈允明,男,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乐陵市第一中学职工,现住乐陵市。被执行人王铭,男,1985年7月30日生,汉族,乐陵市检察院职工,现住乐陵市。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60年9月15日生,汉族,乐陵市地税局职工,现住乐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仁勇与被执行人李晓瑞、沈允明、张斌、王铭、王建华、王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乐陵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乐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晓瑞、沈允明、张斌、王铭、王建华、王正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各1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17年8月25日至2020年8月24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