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5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刘宏伟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刘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389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宏伟,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刘宏伟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罚金执行一案,执行标的9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罚金30000元,未缴纳6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宏伟刑满释放后无固定职业及收入,本院已冻结其名下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宗睦巷4-1-102室房屋一套,因该房屋系其家庭唯一住房无法处置。另,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刘宏伟名下车辆一辆,因该车辆存在债务纠纷且该车辆系其正常生活所需���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刘宏伟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代理审判员  赵玉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康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