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蒋均与杜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均,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7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均,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杜勇,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蒋均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9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00元及判决所确认的迟延履行金。经本院执行,截至2017年8月25日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0000.00元及判决所确认的迟延履行金。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杜勇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杜勇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杜勇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涪民初字第3922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韩乾兵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