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民初6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6595阚乃尚与泗洪县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乃尚,泗洪县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民初6595号原告:阚乃尚,男,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猛,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洪县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泗州大街泗洪中学东侧澜庭湾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6291949X0。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阚乃尚与被告泗洪县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阚乃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阚乃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蒋丽荣代理审判员 刘永纪代理审判员 李 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