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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艳红、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艳红,刘某,艾小炫,艾志忠,刘新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胡艳红,女,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刘某,女,1978年9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艾小炫,女,2014年11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某,系被告艾小炫母亲,即本案被告刘某。被执行人艾志忠,男,1943年9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刘新娥,女,1946年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艳红与被执行人艾志忠、刘新、艾小炫、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赣0502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调解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艾志忠、刘新娥、艾小炫、刘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艾志忠、刘新娥、艾小炫、刘某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人民币541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 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简素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