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4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明明与张发伟、陈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明,张发伟,陈翠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584号原告:张明明,男,汉族,1990年07月08日出生,安徽利辛县人,住本县。被告:张发伟,男,汉族,1973年05月11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被告:陈翠侠,女,汉族,1970年06月05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明诉被告李发伟、陈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预交诉讼费,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大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