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马海斌、罗军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斌,罗军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马海斌,男,196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罗军初,男,196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马海斌与被执行人罗军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罗军初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罗军初所有的车牌号为赣J×××××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该在查封期限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对被执行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