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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5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金洪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金洪轴承有限公司,宁波市奇梦电器有限公司,朱洪权,胡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5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保税区鸿海商贸楼730号,组织机构代码:71334213-1。法定代表人:张清和。被执行人:浙江金洪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彭南村,组织机构代码:71330379-X。法定代表人:朱桂良。被执行人:宁波市奇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洋龙村,组织机构代码:14483905-9。法定代表人:XX州。被执行人:朱洪权,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利军,女,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9154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浙江金洪轴承有限公司、宁波市奇梦电器有限公司、朱洪权、胡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胡利军名下的坐落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都明珠苑1号楼509室的房地产,并以最高价257900元成交,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受偿178165元,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8114309.81元,并应负担申请执行费68862.37元。另,被执行人浙江金洪轴承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慈溪市横河镇彭南村的房地产及被执行人朱洪权、胡利军名下位于萧山区闻堰镇郁金香岸花园揽江苑11幢3单元2501室的房地产已查封,但上述房地产均已设定抵押,且申请执行人非抵押权人,若处置可能涉及无益处分,故暂不予处置。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