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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聂兴容诉罗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兴容,罗保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81民初3100号原告:聂兴容,女,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诉讼委托代理人:欧堂兴,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保红,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原告聂兴容与被告罗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行了审理。原告聂兴容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欧堂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保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聂兴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3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9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于2017年2月12日向原告借款1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两次被告共借款20万元,除偿还7万元外,尚欠原告借款13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付,原告遂起诉来院。被告罗保红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9万元,其中17000元原告通过中国邮储银行向被告转账,其余730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的现金,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又于2017年2月12日向原告借款11万元,其中73400元原告通过中国邮储银行向被告转账,其余366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的现金,并出具借条一张;两次被告共向原告借款20万元,除偿还7万元外,尚欠原告借款13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付,原告遂起诉来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除偿还7万元外,尚欠原告借款13万元未还经查属实,被告应当承担偿还此借款的全部责任。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3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罗保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聂兴容偿还借款1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罗保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力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