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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张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张光军,唐四秀,张芯蕊,谢善贵,夏蓬香,江西省吉水县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文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开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1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水县文峰镇龙华中大道5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86211567XT。负责人:刘秋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吉水县新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光军,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系死者张奎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四秀,女,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张奎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芯蕊,女,201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张奎之女。法定代理人:李某(张芯蕊外祖父),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善贵,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蓬香,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吉水县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水县城龙华北大道58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7902-6。法定代表人:余水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有,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开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保险大厦附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9591B。负责人:蔡晖,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光军、唐四秀、张芯蕊、谢善贵、夏蓬香、江西省吉水县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文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开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以无新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54.25元,减半收取727.1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治美审判员  杨思铭审判员  彭 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