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民发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天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民发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天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678号原告:重庆民发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沙堆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0887E。法定代表人:廖长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天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滨电头道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712078279J。法定代表人:柴茹,总经理。原告重庆民发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天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民发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13元,由原告重庆民发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晓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