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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5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炳成与王应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炳成,王应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5民初1540号原告:黄炳成,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告:王应劭,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炳成诉被告王应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炳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炳成负担。审判员  王翠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