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5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炳成与王应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炳成,王应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5民初1540号原告:黄炳成,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告:王应劭,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炳成诉被告王应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炳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炳成负担。审判员 王翠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