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文贵与毛祥荣、曹云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文贵,毛祥荣,曹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85号申请人:彭文贵,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毛祥荣,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执行人:曹云贵,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本院在执行彭文贵与毛祥荣、曹云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毛祥荣、曹云贵发出了执行通知,现毛祥荣、曹云贵表示本案案款将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正国审判员 雷光才审判员 周祥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宗霖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