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刑终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国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刑终31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华,男,1997年5月18日出生,广东省龙门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辩护人曾毅辉,广东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国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粤1324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国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国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国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国华撤回上诉。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17)粤1324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祥雄审判员 邱玉薇审判员 冯丹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笑芳邓梦琪(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