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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于振、魏林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振,魏林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于振,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魏林耘,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振与被执行人魏林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查询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现已将被申请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庞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