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邱志义与王山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志义,王山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356号原告:邱志义,男,汉族,1961年2月10日生,吉州区人,现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黄波,男,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山培,男,汉族,1956年3月15日生,吉安县人,现住吉安市吉安县,原告邱志义诉被告王山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原告邱志义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志义撤回对被告王山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邱志义负担。审判员 王建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佐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