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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4南通诺蓝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诺蓝纺织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民催4号申请人:南通诺蓝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磨框镇村十三组。法定代表人:蔡向荣,执行董事。申请人南通诺蓝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当日发出公告,并于2017年4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见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8月2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南通诺蓝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40005130857708、出票日期2017年1月20日、票面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南通开发区博荣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苏英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到期日2017年7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诺蓝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南通诺蓝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季渭清审 判 员  孙 进代理审判员  顾一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