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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0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郑宏伟与熊斌、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宏伟,熊斌,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418号原告:郑宏伟,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岳池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熊斌,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48652944。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宏伟与被告熊斌、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