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全芳、顾兆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芳,顾兆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王全芳,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顾兆飞,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射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全芳与被执行人顾兆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48034.25元。本院于2017年0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顾兆飞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顾兆飞下落不明,现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于8月7日本院已再次查明被执行人依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15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张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桃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