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执28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芜湖市恒立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恒立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28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恒立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84587510B。法定代表人:李远,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山南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6798063G。法定代表人:郑祥平,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芜湖市恒立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可执行车辆,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586625元,执行费8266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根建审判员 沈世鸿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