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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志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256号移送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志勇,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对被执行人徐志勇以罚金一案(案号2017赣01**执256号)时,因被执行人何辉正在服刑,为促使服刑人员安心改造,本案目前暂无执行的必要,故本院刑事审判庭撤回该移送执行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执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