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志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256号移送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志勇,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对被执行人徐志勇以罚金一案(案号2017赣01**执256号)时,因被执行人何辉正在服刑,为促使服刑人员安心改造,本案目前暂无执行的必要,故本院刑事审判庭撤回该移送执行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执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