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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锦和与靖边县千禧之星黄金珠宝店、葛小娥、葛成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和,靖边县千禧之星黄金珠宝店,葛小娥,葛成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030号原告王锦和,男,194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委托代理人王世芸,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靖边县千禧之星黄金珠宝店,住址不详。经营者葛小娥,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葛小娥,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民乐园被告葛成志,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林荫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锦和与被告靖边县千禧之星黄金珠宝店、葛小娥、葛成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锦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锦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锦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