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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贤清、部先军诉被告湖南科凌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清,部先军,湖南科凌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81民初571号原告:张贤清,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澧县。原告:部先军,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澧县。被告:湖南科凌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工业集中区科凌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振清,职务不详。原告张贤清、原告部先军与被告湖南科凌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张贤清、原告部先军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贤清、部先军的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贤清、部先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9210元,减半收取44605元,由张贤清、部先军负担。审判员  田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