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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市北区科丝美诗化妆品经营部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市北区科丝美诗化妆品经营部,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624号原告:市北区科丝美诗化妆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235号14号楼3单元703户。经营者:王春瑞,男,199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文,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丰村。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市北区科丝美诗化妆品经营部与被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市北区科丝美诗化妆品经营部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市北区科丝美诗化妆品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市北区科丝美诗化妆品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林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燕奋?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