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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4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岳兰与陈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岳兰,陈晓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057号原告:张岳兰,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陈晓勇,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张岳兰与被告陈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岳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声明暂不起诉,亦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岳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忠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