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4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岳兰与陈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岳兰,陈晓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057号原告:张岳兰,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陈晓勇,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张岳兰与被告陈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岳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声明暂不起诉,亦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岳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忠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