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闫小平申请执行王跃雄、撖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小平,王跃雄,撖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1899号申请执行人闫小平,女,汉族,1963年1月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跃雄,男,汉族,1959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撖爱平,女,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闫小平与被执行人王跃雄、撖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68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小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6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阿拉腾萨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