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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建民、杨艳、刘向红、张战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李建民,杨艳,刘向红,张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7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负责人任轩,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建民,男,1981年9月8日出生,农民,汉族。被执行人杨艳(系李建民之妻),女,1984年7月5日出生,农民,汉族。被执行人刘向红,男,1968年7月1日出生,农民,汉族。被执行人张战平,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建民、杨艳、刘向红、张战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战平银行存款,现因四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战平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治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柴朝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