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翠兰、贾彦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兰,贾彦明,刘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张翠兰,女,195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住单县。被执行人贾彦明,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刘翠华,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单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张启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宝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