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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6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姚莉诉李红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莉,汝城县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航波,李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807号原告:姚莉,女,1967年6月10日生,住汝城县。被告:汝城县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卢阳大道。法定代表人:李航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航波,男,1964年10月28日生,住汝城县。被告:李红霞,女,1966年11月7日生,住汝城县。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姚莉诉被告汝城县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航波、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姚莉于2017年8月24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11570元,但原告姚莉至今未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垂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