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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郭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郭峰,褚凤云,青岛赛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380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于毅,行长。被申请人郭峰,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被申请人褚凤云,女,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被申请人青岛赛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郭峰,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与被申请人郭峰、褚凤云、青岛赛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郭峰、褚凤云、青岛赛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78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郭峰所有的胶国用第号土地一宗,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二、查封被申请人郭峰所有的胶私字第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