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谢日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日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200号罪犯谢日新,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0)娄中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日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2015年4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谢日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谢日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日新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该犯现累计获得表扬8个。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日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日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2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审 判 员 袁米娜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曰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