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常秀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秀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2658号原告:常秀坤,男,生于1968年06月26日,汉族,住西峡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住所地:西峡县白羽南路***号。负责人:马俊明,经理。原告常秀坤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常秀坤于2017年8月25日以双方自愿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秀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秀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秀坤负担。审判员 雷 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涂八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