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凌培珍与范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培珍,范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613号原告:凌培珍,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范建波,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业。原告凌培珍与被告范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凌培珍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培珍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培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凌培珍负担。审判员 李尚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献力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