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臧晋、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晋,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凌云房地产有限公司,晋学庆,寇天星,杨世明,周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715号申请人:臧晋,女,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济宁市菱花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351064T。法定代表人:晋学庆,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宁凌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济宁市菱花路30号,注册号370800018013985。法定代表人:晋学庆,董事长。被申请人:晋学庆,男,194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申请人:寇天星,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申请人:杨世明,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申请人:周树坤,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申请人臧晋与被申请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凌云房地产有限公司、晋学庆、寇天星、杨世明、周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凌云房地产有限公司、晋学庆、寇天星、杨世明、周树坤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7995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凌云房地产有限公司、晋学庆、寇天星、杨世明、周树坤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