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庆亮、李瑞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亮,李瑞春,沂南县如家快捷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530号申请执行人刘庆亮,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瑞春,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沂南县如家快捷酒店,住所地沂南县城丹阳路北首与永兴路交汇处。申请执行人刘庆亮、李瑞春与被执行人沂南县如家快捷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沂南商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8月0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刘庆亮、李瑞春于2017年8月25日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153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付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