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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恢23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吴从喜与吕晓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从喜,吕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恢23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吴从喜,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吕晓红,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从喜与被执行人吕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吕晓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晓红给付申请执行人吴从喜借款2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35元、保全费1540元、执行费4450元,但被执行人吕晓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吕晓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82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