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施福光、孙秀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福光,孙秀光,孙为立,薛妹而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064号申请执行人施福光,男,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孙秀光,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孙为立,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薛妹而仔,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施福光与被执行人孙秀光、孙为立、薛妹而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6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进行了调查,查明在审理阶段本院采取保全措施经查封了薛妹而仔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音××街道诚××世纪××楼××单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孙秀光、孙为立、薛妹而仔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决定,将孙秀光、孙为立、薛妹而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孙秀光、孙为立、薛妹而仔各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委托福清市公安局执行拘留。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薛妹而仔名下房产价值明显超过申请标的价值,暂时不予处置。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6443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繁金执行员 林华龙执行员 谢建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正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