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81执3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蓝日书、胡春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日书,胡春花,刘昌敬,蓝双承,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58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维军庭。被执行人:蓝日书,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胡春花,女,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蓝日书的妻子。被执行人:刘昌敬,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蓝双承,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洪田镇文川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9033374B。法定代表人:林和水,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蓝日书、胡春花、刘昌敬、蓝双承、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481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受理费1089元,由蓝日书、胡春花、刘昌敬、蓝双承、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因蓝日书、胡春花、刘昌敬、蓝双承、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维军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蓝日书、胡春花、刘昌敬、蓝双承、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蓝日书、胡春花、刘昌敬、蓝双承、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申请强制执行蓝日书、胡春花、刘昌敬、蓝双承、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5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