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胡德海、盘县阳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德海,盘县阳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邓献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德海,男,1983年6月20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县阳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保基乡冷风村,注册号520222000388071。法定代表人:吴燕,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献勇,男,1977年12月11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126591L。负责人:程凤飞,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阳,系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810691110。上诉人胡德海与被告盘县阳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邓献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德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龙 婷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张德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清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