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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江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庆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江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庆轩,王远祥,郑永涛,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沙头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江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天安数码城B1栋50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30981292。法定代表人:黄灯容。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立军,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庆轩,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远祥,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原审被告:郑永涛,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沙头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沙头均益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72245889-X。上诉人东莞市江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庆轩、王远祥以及原审被告郑永涛、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沙头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504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东莞市,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涉案《搭设内外墙脚手架排栅工程合同》的履行而引发的纠纷,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依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不动产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