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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xx与任丘市华北油田测井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任丘市华北油田测井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046号原告陈xx,男,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被告任丘市华北油田测井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276xxx-3。公司地址:河北省任丘市燕山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任丘市华北油田测井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建国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xx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建国负担。审判员  苏晓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亚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