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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洋与陈冠江、许令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洋,陈冠江,许令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3062号原告:胡洋,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谦,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冠江,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许令银,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洋诉被告陈冠江、许令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洋拒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梦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