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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新杰与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杰,周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1175号原告:刘新杰,男,汉族,1968年3月3日生,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李绍奎,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丹丹,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为,男,汉族,1968年6月14日生,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杰诉被告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周为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查找并通知被告周为到庭应诉,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周为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而原告又未能提供被告周为户籍地及现居住地街道、派出所、社区关于被告去向的相关证明,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新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刘新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学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