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新杰与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杰,周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1175号原告:刘新杰,男,汉族,1968年3月3日生,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李绍奎,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丹丹,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为,男,汉族,1968年6月14日生,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杰诉被告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周为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查找并通知被告周为到庭应诉,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周为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而原告又未能提供被告周为户籍地及现居住地街道、派出所、社区关于被告去向的相关证明,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新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刘新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学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