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30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任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0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02月01日,农民。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09月24日,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依据已生效的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15年至2017年期间孩子的抚养费6000以及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某某已将案件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也已实际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7陕04**执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