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942号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建设中路109号(卧龙区五交化公司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789175480Y。法定代表人:赵玉柱,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禹,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允,女,汉族,1987年11月6日出生,现住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永军审判员 弋 宁审判员 闫宗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