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行审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河南省平顶山市XX运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河南省平顶山市XX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11行审66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法定代表人:海浩,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平顶山市XX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豫平交执罚(2016)04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对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在对该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时被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平顶山市XX运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延阁审判员 甄松淼审判员 崔 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梦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