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执8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姣与李江、王乔合伙协议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姣,王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8406号申请执行人:陈姣,女,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王乔,男,汉族,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陈姣申请执行王乔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于2017年8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陈姣自愿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1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真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易夕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