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初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凌霞与郑日辉、王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凌霞,郑日辉,王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3992号原告胡凌霞,女,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郑日辉,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王虹,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凌霞诉被告郑日辉、王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凌霞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凌霞以被告郑日辉、王虹已履行义务,实体问题已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胡凌霞负担。审判员 张琼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