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41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董方臣与洪燕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方臣,洪燕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41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董方臣,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胶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卫群,广东嘉得信(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洪燕如,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董方臣与被执行人洪燕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56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裁决:一、被申请人对[2015]深仲裁字第923号裁决书项下洪振基及谭思佳应向申请人偿还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0元、至2015年5月11日利息人民币126,729.88元、罚息人民币85,515.00元合计3,212,244.88元以及从2015年5月12日起以3,212,244.88元为基数,按日1‰计算罚息至还清之日止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办理本案支出的保全担保费人民币4,76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仲裁过程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16)粤0304财保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洪燕如名下位于泉州市丰泽区东海中芸洲海景花园城东部住宅11组团2号楼2××2号房产(房产证号20××84)。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摇珠选定深圳市国策房地产估计有限公司对进行评估,并已作出深国策评字第SZ[2017]020086SS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现值为人民币1049866元。评估报告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本院定于2017年7月20日在淘宝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网络公开拍卖,在此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执行帐户汇付执行款人民币69967元,本院在依法扣缴执行费人民币936元后,将余款人民币69031元汇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本案项下的债权本息在本院执行(2015)深中法执字第1509号案件过程中得以清偿,现被执行人又已结清其他费用为由,请求本院对本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562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房产的控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56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洪燕如名下位于泉州市丰泽区东海中芸洲海景花园城东部住宅11组团2号楼2××2号房产(房产证号20××8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兴恺 关注公众号“”